关于青岛市特聘专家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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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人才柔性流动,充分吸纳国内外高层次专家来青创新创业,激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市率先实现“蓝色跨越”贡献聪明才智,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设立“青岛市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定期评选表彰,现制定青岛市特聘专家表彰奖励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评选范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有

关单位)柔性引进(特指户籍和工作关系不在青岛市)的,

以兼职聘用、合作开发、人才培养等形式为青岛市经济社会

发展贡献智力的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评选条件

参选人员应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一般应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且近五年内业绩、成果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我市重点建设工程或重大项目的启动、建成、投产和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二)积极提供先进技术和经验,为我市工农业生产、城乡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解决关键技术和科研等方面难题,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助推蓝色经济发展,为我市科技创新、企业进步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围绕我市蓝色经济建设及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特色产业及急需紧缺专业,为我市积极培养人才,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为我市招商引资和人才交流做出特别贡献;

(六)其他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三、评选程序

“青岛市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一)推荐报送。由聘用单位依照评选条件,按照市下达的推荐人选名额,根据特聘专家在青的实际贡献择优确定推荐人选,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聘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须经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上报的推荐人选的推荐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核,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表彰人选。

(三)公示。拟表彰人选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奖励。获得“青岛市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的,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每人奖励20000元。

(六)发布。经批准的人选,通过我市主要媒体发布。

四、相关要求

(一)建立青岛市特聘专家奖励表彰制度,设立“青岛市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要确保做到好中选好,优中选优,强中选强。确保获奖专家业绩突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推荐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以业绩贡献为主要衡量标准,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推荐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甚至违法手段骗取荣誉的,撤销其已经获得的“青岛市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资格,收回发放的荣誉证书和奖金,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在宣传报道中,要切实保障获奖特聘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对获奖专家相关信息的公开宣传报道,应事先征得聘用单位和专家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