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者攀登计划”实施办法

(2011年)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3-11-05浏览次数:40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世界科研前沿水平的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加快建设人才强省,根据《关于深化提升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0〕4号),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以下简称“攀登计划”)的基本目标是:围绕全省重大战略部署和产业发展方向,从2011年到2015年,遴选30—40名优秀泰山学者人选或其他高层次专家学者,给予重点培养和扶持,支持攀登科技高峰。

第三条 攀登计划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选拔

第四条 攀登计划申报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

第五条 攀登计划申报人一般应具备泰山学者特聘专家选聘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近5年,作为前2位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科技奖励或省科学技术最高奖。

2.近5年,入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等国家级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或作为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主持863项目、97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或作为前2位作者(含通讯作者)在《自然》、《科学》等相当学术层次水平的刊物发表论文,并有较高的引用率。

3.应有2位以上同一学科领域的院士提名推荐。

第六条 攀登计划选拔程序

1.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攀登计划选拔通知。

2.有关单位提出申报人选,上报申报材料。

3.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省外同行知名专家对审查通过的申报人选学术水平进行函评,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参考。

5.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以院士为主的攀登计划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攀登计划初步人选。

6.对攀登计划初步人选在新闻媒体及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考察。

7.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攀登计划人选。

第三章 支持保障

第七条 攀登计划人选,在享受泰山学者建设工程5年200万元经费资助的基础上,每人追加15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

第八条 为每位攀登计划人选制定个性化培养扶持方案,组建工作团队,配备学术秘书,强化跟踪培养支持。

第九条 在经费投入、重大科技专项、学科建设、科技奖励、人才工程、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等方面,向攀登计划人选进行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项目、课题。

第十条 对于攀登计划人选,所在单位要给予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攀登计划人选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对攀登计划人选所在单位的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第十三条5年建设期满后,组织对攀登计划人选工作情况进行期满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未作规定的资金使用、合约管理等事项,参照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