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派遣用工人员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说明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5-01-25浏览次数:888

各有关单位和用工负责人:

为充分保障学校及派遣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青岛市《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4〕308号),现将学校2015年派遣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问题说明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2014年度个人工资总额/12)作为2015年度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员2014年度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平均计算201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低于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本人工资高于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工资高于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二、个人工资总额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2015年青岛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通知,职工个人年度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特此说明。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我处联系。

联系人:王道平孔凡亮

联系电话:6678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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