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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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劳社〔200658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劳发〔200615,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实施前发生工伤职工已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其停工留薪期尚未超过《通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所规定期限

,改按《通知》停工留薪期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受理和结论送达程序按《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劳鉴〔20041)及《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五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时,应安排就近鉴定批次确认。


附件: 1.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3.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