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设,进一步推动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决定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和《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9]65号)要求,现将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按省人事厅文件要求,我校目前设立的海洋科学、大气科学、水产、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生物学、水利工程、药学等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需全部参加本次评估。
二、评估安排
1、数据填报与自查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照评估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填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表》(内含《评估数据清单》)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数据汇总表》,并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合作导师填写《调查问卷》和《调查问卷汇总表》,最后以流动站为单位形成自评报告。
2、数据整理与核查
省院士和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将在5月份对上报材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并对重点数据、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抽查(对核查项须检查流动站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组织对参加评估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
3、数据统计与评定阶段
省院士和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将在6月份组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分学科、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行业类别汇总、统计和计分,并根据参评单位日常工作情况客观、如实地评价并签署意见,将评估数据及结果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4、数据抽查与实际检查
评估自查工作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将进行实地抽查。为保证评估质量,省院士和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将采取通迅抽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对参加评估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通讯抽查范围不少于参加评估流动站10%,抽查指标项随机选取。被抽查单位应在2日内提供相关指标的书面证明材料传真件或加盖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原件。实地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即日提供相关指标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三、结果处理
1、本次评估结果不公布排名,只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反馈到被评估单位,并以文件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公布。
2、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将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设站资格。其中对2005年,2009年两次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直接撤销设站资格。
四、其他事项
1、请各流动站认真按照《评估表》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内涵细化说明》的要求填写相关数据。
2、《调查问卷》回收数量为:博士后招收人数少于5人(等于5人)的流动站,回收数量为实际在站人数;大于5人的回收5份。
3、各流动站要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评估过程中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填报数据及清单无涉密内容。
请各流动站于5月4日前将由本流动站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的所有表格及自评报告一式两份以书面形式报至人事处师资办(电子版发至:lzb@ouc.edu.cn),人事处统一汇总后报省人事厅参加评估。
联系人:李召斌
联系电话:66782516
附件:
1、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的通知
2、山东省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表(含评估数据清单)
4、《评估数据汇总表》
5、博士后和合作导师《调查问卷》
6、《调查问卷汇总表》
人事处
200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