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符合特许条款的高等学校教师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处函[2007]19号)文件要求,现对我校符合特许条款的教师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目前在我校任教的尚未办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任教师、非教学岗位但仍承担部分教学工作的工程、实验人员及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承担教学任务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报。
1、具有博士学位者;
2、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
3、持有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和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水平证书者。
二、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部规定的国民教育序列)。
三、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在附件材料中下载有关表格,填好后交到所在单位办公室。
2、资格审核。各单位按照认定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3、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各单位按照山东省教育厅要求,组成5人的教师资格认定专业评议组,负责本单位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4、学校审查。学校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各单位报送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材料报送山东省教育厅。
四、时间安排
9月6日至9月14日,各单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测试时间、测试人员名单、试讲范围及具体测试方案报人事处师资办。
9月17日至9月21日,各单位完成本单位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并将所有相关材料及费用报至人事处师资办,逾期不予受理。
五、提交材料
1、《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至lcm@ouc.edu.cn);
2、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生成的所有认定人员数据库软盘(与申请表内容应完全一致)一张;
3、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6个月内有效);
7、《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
8、《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9、取得博士学位人员,须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近期一寸免冠半身彩照(背面写上本人姓名)一张和证书工本费6元,认定费230元。
六、其他要求
1、书面材料按照已设置的纸张大小打印,申请表需正反两面打印。
2、 思想品德鉴定表中4―9项要求所在单位党总支书记填写并签名盖章。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都能够认定教师资格,如有遗漏,学校不再组织补办。